【民心守护】《泸州市惠民政策一本通》惠农助农政策解读
来源:米乐m6娱乐平台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4-07-24 01:30:55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泸州市惠民政策一本通》惠农助农14项政策进行解读啦!
《泸州市惠民政策一本通》是市“民心守护”工程推进组办公室会同18个市级职能部门,对中央、省、市现行惠民政策做全面梳理后汇编而成,是泸州政策“说明书”。其中:惠农助农政策共17条,我局涉及的惠民政策共14条。分别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家庭农场项目、高素质农民培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财政奖补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2021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2020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补贴、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项惠农助农政策的办理流程、时限要求、咨询电话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做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变更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补贴金额:各户数补贴资金=(全区县总下达资金/全区县核定应补贴面积)×每户应补贴面积。
县区下达当年开展工作的通知→社、村、街镇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补贴面积并公示→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补贴面积,财政测算补贴标准→以街镇为责任主体开展资金公示→形成正式的补贴资金分户发放表→补贴数据导入“一卡通”发放系统→财政打款到相关银行并发放到农户社保卡。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川农〔2015〕50号),从2015年起,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开展粮食耕种收全过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补贴标准: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金额:各户数补贴资金=(全区县总下达资金/全区县核定应补贴面积)×每户应补贴面积。
县区下达当年开展工作的通知→社、村、街镇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补贴面积并公示→县区级农业部门汇总补贴面积,财政测算补贴标准→以街镇为责任主体开展资金公示→形成正式的补贴资金分户发放表→补贴数据导入“一卡通”发放系统→财政打款到相关银行并发放到农户社保卡。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1〕351号)文件,为应对农资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的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
享受条件/申报条件:购置了补贴范围内农机具且未享受中央等其他项目补助资金。
自主购机→向乡镇购机补贴办理点申报受理(2个工作日)→乡镇核查核实(13个工作日)→公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复核后兑付补贴资金(15个工作日)。
35个工作日内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兑付给购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对公账户发放。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泸市府发〔2020〕8号)、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农函〔2021〕202号)等文件。
定义:对报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的机主给予定额补贴。
补助标准:定额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测算确定,报废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7个机型37个类别,补贴标准18—20000元。
1.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区县公布),回收企业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2.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机主,持《回收确认表》和行驶证原件、号牌等相关证照,到注册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回收确认表》,按规定申请补贴。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向符合标准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兑付给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
补贴对象:主要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大豆等)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种粮大户补贴对象的门槛是主要粮食作物种植培养面积(不含复种面积)门槛为“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30亩以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发〔2021〕145号)调整)补贴范围:以各县(市、区)终审的实际种植培养面积为准,由各区县制定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并报省、市备案,范围包含重大技术推广补贴、社会化服务补贴、现金直补、贷款贴息。补贴金额:各户数补贴资金=(全区县总下达资金/全区县核定应补贴面积)×每户应补贴面积。
县区下达当年开展工作的通知→社、村、街镇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补贴面积并公示→县区级农业部门汇总补贴面积,财政测算补贴标准→以街镇为责任主体开展资金公示→形成正式的补贴资金分户发放表→补贴数据导入“一卡通”发放系统→财政打款到相关银行并发放到农户社保卡。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文件,从2015年起开始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即种粮大户补贴。
补贴对象:稻谷实际种植者,包括流转土地的业主、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补贴范围: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市、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原则上用于稻谷生产者直接补贴。补贴金额:各户数补贴资金=(全区县总下达资金/全区县核定应补贴面积)×每户应补贴面积。
县区下达当年开展工作的通知→社、村、街镇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补贴面积并公示→县区级农业部门汇总补贴面积,财政测算补贴标准→以街镇为责任主体开展资金公示→形成正式的补贴资金分户发放表→补贴数据导入“一卡通”发放系统→财政打款到相关银行并发放到农户社保卡。
2018年12月29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川财建〔2018〕213号),从2019年起,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给予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项目予以补助。家庭农场申报类型包括培育工程、示范工程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程。培育工程,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个,且家庭农场配套自筹资金。其中,国贫县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其他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示范工程(一类),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个,且家庭农场须配套自筹资金。其中,国贫县家庭农场自筹资金比例由项目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他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示范工程(二类),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个,且家庭农场须配套自筹资金。其中,国贫县家庭农场自筹资金比例由项目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他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程。围绕示范县创建目标,在一些范围内可灵活设定项目支持标准,灵活分配培育工程和示范工程数量。(目前还没明确具体奖补方案,只能按照每年家庭农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案执行)。
每年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下达任务→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做出合理的选择合适的发展项目→向省厅做申报→待省厅审核确定后→家庭农场开始实施项目→并随时接收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程序在系统中填报项目实施进展→省厅根据项目进展逐步进行补贴→项目完成后→由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1〕38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家庭农场重点工作的通知》(N〔2021〕-486号)等。
每年对愿意从事农业事业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等人员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包括农业领军人才、农业经理人等,培训费用由中央财政划拨到区县财政,培训结束后由区县农业农村局对培训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相关要求将经费划拨到培训机构。每年各项培训标准不等。(培育标准约为:经营管理型培训 3700 元/人;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训1600元/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10000元人;农业经理人8000元/人)。
个人到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个人资料(也可以向当地基层农技站提出申请)→由区县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人员中进行粗选→征求当事人意见→比选遴选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报区县农业局审批→分配学员→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学员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此次培训的教师、教材、课程等内容做评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1〕38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1 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1〕287 号)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借支周转金,户均不超过1万元,村集体公司没额度限制。
贫困户提出申请→村级审核、讨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拨付借款贫困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应按章程要求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乡镇财政所划拨资金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设立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44号)。
根据中央、省级关于农民专合社的支持政策,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证照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财务管理规范、内部制度完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补助,资金使用方向主要是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产设施设备等促进农民专合社高水平发展的事项。下达各县区的资金量与工作成效以及专合社数量相匹配,资金补助标准为10万~30万不等,具体由当年资金总额及要求据实进行安排。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主申报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汇总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将报账资料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补助资金打款到农民合作社账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0〕9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1〕386号等文件)等。
对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内,农业企业及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新建规模猪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和农业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茶叶、花椒、竹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种业、农机、烘干冷链物流项目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按照贷款的年贴息2.175%进行发放。
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及农民合作社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资料→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复审→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定公示→下达资金到区县→区县农业农村局兑现合乎条件的农业企业及农民合作社。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1〕137号) 。
全市规模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户(简称养殖主体)等种猪场、设计存栏500头以上且年实际出栏达到1000头的规模养猪场(纳入全国畜牧直联直报系统)的经营主体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性流动资金和新建、改建猪场的建设贷款资金进行贴息。对第一批次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第二批次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资金按照2%贴息。
工作流程:年出栏达500-4999头的规模养猪场贴息:合乎条件的养殖经营主体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资料→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定、公示→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兑付养殖经营主体。
年出栏达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贴息:合乎条件的养殖经营主体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资料→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复审→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审定公示→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养殖经营主体。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65号) 。
对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省本级按300元/头的补助标准,补助给养殖场(户)。
内容简介:对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内,全市规模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户(简称养殖主体)等种猪场、年出栏达到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纳入全国畜牧直联直报系统)的养殖经营主体购买饲料、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4.35%进行贴息。
工作流程:合乎条件的养殖经营主体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资料→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复审无异议后下达资金→区县农业农村局兑付养殖主体。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9年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泸市农函〔2019〕416号) 。